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98修正第一条

第三条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液化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98修正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保障安全供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1、燃气设施安全范围

安全距离应大于50m。居民区内的加油站应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边界。5.1.1国家法令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下管线进行建设;(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第十二条:禁止在燃气设施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4]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

1。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2.第四十一条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3、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征用和占用基本菜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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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津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8、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关于社会医疗机构缴纳管理费的规定。六、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9、10、22条关于采伐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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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气方面的法规,我想要一些燃气管理方面的法规,哪里有?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1991年3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12日公布, 199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设施器具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抢修和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证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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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长期和近期规划。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供气计划和燃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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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燃气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首先,我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城市燃气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燃气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严格监管燃气设施安全,规范和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严格控制燃气泄漏风险,并对燃气事故的处置和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我国还制定了《燃气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规,从不同角度细化和完善了城市燃气的管理和监督。总之,城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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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解析:在主体责任方面,明确燃气企业应当对城乡供气安全负责。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安装、更新、维护和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针对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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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98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保障安全供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液化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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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稳定液化气气源;(二)有符合安全技术防火标准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四)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五)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六条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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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主要针对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应急保障、燃气运营和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门外天然气的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和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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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燃气使用管理规定

法律解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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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二条城镇的燃气发展规划和应急保障、燃气运营和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外天然气的管道运输,以燃气为原料的工业生产,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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