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一样重要

犯罪预备,是指着手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勘察现场创造条件等,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犯罪中止,是实施犯罪时由于自己的因素而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终止,是犯罪分子已经完成整个犯罪行为,并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正在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以及犯罪实施完毕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

这种意义上的现行犯。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当他把受害人拦住开始使用暴力或相威胁时就是着手着手要求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没有着手就是犯罪预备,尾随目标就是犯罪预备。

通说认为,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首先须阐明一点,刑法学中的“结果犯”一术语,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1、C:属地原则2、A: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故意未遂(如果是人就是对象认识错误的故意既遂)3、B:翻书吧,4、D:同上5、B:醉酒分生理和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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